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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市羊山新区:强拆房屋打伤居民 土地赔偿出现“阴阳”评估报告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8-04
导读: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拟定房屋征收方案、组织房屋价值评估。

      本网信阳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拟定房屋征收方案、组织房屋价值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分户评估要求,向被征收人出具送达分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解释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被拆迁的现场

 

 

 

合法的评估报告

      然而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就有由新区管委会前进办事处强行将私人家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仓库拆除,并且将其家人恶意打伤。更为离谱的是,在拆迁赔偿过程中管委会办事处与私人共同委托的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实际赔偿款数字大相径庭,原因是合法的评估报告没采纳,办事处自己违法做了一个子虚乌有的假报告。

     接到投诉,本网采编人员与5月27日来到信阳市,见到了投诉人闫先生,闫先生告诉采编人员:“羊山新区修建十五大街与二十大街征收土地、拆迁房屋赔偿标准不一样,存在严重不合理现象,我家隔壁信阳三益油脂厂,他有十五亩集体土地,土地无证,居然赔偿两千多万元,我六亩多土地有证才赔偿我伍佰万元,我强烈要求赔偿程序全部公开,本来我与羊山新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委托的信阳丰华联合资产评估机构,将我的所有资产给我最低评估了六百七十多万元,(如果按照实际评估赔偿标准,数额要比这个数字大得多)根据评估机构51号、52号评估结果显示新区管委会应该最低给我六百七十多万元,结果前进办事处违背原则、暗箱操作、违法私自搞出一个子虚乌有的71号评估结果,本来只有我签过字的两本51/52号评估证书,却出现了“阴阳”两份不同版本的评估证书(这个评估证书至今没有拿出来),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胆大妄为到了胆敢制造假公文的程度。后来在强权势力的恐吓下,随后办事处只给了我伍佰万元赔偿款强行让我签字,不然还打人还不给钱,(孩子被打伤住院)无奈我签了,后来就出现虚假的“71”号评估报告,办事人员多次让我签字,遭到我拒绝,因为本属于我的还有一百七十多万元赔偿款不知去向。”

 

子虚乌有的(71)号评估报告

 

子虚乌有的71号评估报告

     28日上午,采编人员来到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在潘主任办公室和潘主任就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正好赶上主管投诉人事件的前进办事处书记张某莹 ,当潘主任问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张某莹书记说此事是他处理的他知道,张某莹书记说:“我们经过多次沟通,闫某就是不满意,本来他赔偿款应该得到一百多万元,我给了他伍佰万元。”现场有潘主任、宣传部孔主任、郭副主编、其他一位办事人员等连同张某莹书记一共六人在场。

 

公职人员现场打伤受害人闫雪刚

      据挨打受害人闫某刚告诉采编人员:“我家住信阳市南京路147号,从事家电经营行业。2023年5月13日上午 我与司机卢国亮正在自家仓库门前装货,时任前进办事处主任张某莹组织一百多人到我仓库旁说要进行强拆,让我立即离开现场,我所处位置并非拆迁范围,所以我并未离开。前进办事处就上来十多人,把我按在地上打,后来我家人报警后,把我送到医院救治,前进办事处至始至终无人过问,出院后我经常夜里做噩梦,严重影响我的身体健康,对我的家庭,事业都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来找到新区前进派出所,前进派出所出具了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信羊公(前)行终止决字(2023)100号。闫某刚被打系政府行政行为,请向其他相关部门请求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后来我父亲多次找现任前进办事处书记张某莹,要求处理我被打事宜,张某莹说找派出所,派出所说这是政府行为,处理不了,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张某莹还说:“你该去哪告去哪里告”(有录音)。

     请媒体依法监督给我们主持公道。还老百姓一个清白,让打人者接受法律的制裁。并解决我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失,务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及砸坏的家电损失。”

      编者按;根据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张某莹书记所说,反映问题的群众闫某辉同志应该得到赔偿款一百多万元,然而张某莹书记却给了他伍佰万元,那么剩下三百多万元你是如何入账的?信阳市三益油脂厂十五亩集体用地你给了他两千多万元,(据了解集体土地是12万一亩)为什么群众要求信息公开却不敢?双方共同委托的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什么不依法执行?那份71号评估报告从哪里来的?当事人见过签字了吗?这个问题只有请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各项合法财产的实际损失总和。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由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机关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被征收人的损失问题应通过将征收补偿程序转变为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如果以武力对待造成人生伤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暴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网将继续关注报道。
    注:当事人免责声明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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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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