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辩论:法院判决是不是不能伤害民族复兴的文化根脉?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6-30
导读:
写在前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任何有争议的观点只有通过大家的一起参予、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表达自已的看法,观点就会越争越明,就会形成一个时期的真理。这个真理就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让人民群众的生
写在前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任何有争议的观点只有通过大家的一起参予、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表达自已的看法,观点就会越争越明,就会形成一个时期的真理。这个真理就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
此文无意,也没有鞭打或指责或批判谁对谁错,而是想让大家通过辩论形成一个共识,一个真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最近一段时间,包括央媒在内的众多报刊和网站热议江苏某企业利用化工产品充当注射针剂一案(见相关链接)。从公开的信息看,在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假规模最大(制售假药2400余万支)、手段最恶劣(直接购买化工产品更换包装)和受害人数最多(150多万肾病透析患者)的一起制售假药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却以维系“民事契约”(即指当初签订的制售假药合同。
香港商报
这被我国刑法泰斗高铭暄等专家称之为“有预谋的犯罪”证据)为由判决该行为“合法”(见“(2017)最高法民再130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再130号”)!这着实让人惊掉下巴
江苏法治报
本文无意揣测法院判决背后的动机,也就不再重复相关报道分析内容。联想起之前诸多法院奇葩判决理由(例如南京彭宇案等),作者提示一个更为关键但却少有人关注的现象和后果:老百姓是以文化逻辑来理解国家治理的,包括“再130号”在内的判决一再触碰老百姓的心理底线,说明法院系统都少有从自身对国家文化逻辑安全责任的角度来理解案件(这才是法理上的“实质正义”)以及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层反思。这暗含着对中华民族文化逻辑(法则)的深度侵蚀,必将对正在进行中的民族复兴工程制造出深刻的文化伤害。
本质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最终判决享有不受干扰的权利,即在形式上享有“司法独立”原则的法益。但这一“权利”须有明确的前提,即:其判决不仅要完整准确理解全国人大立法的本意,而且应充分体现和贯彻党中央的政策方针,更进一步的,还应符合全国人民对国家法治的直观理解(因为法制是文化逻辑的显性化,它涉及到全体中国人的文化认同)。“前提”就是更高一级的法益。本文基于这些前提来分析该案判决的后果是观察和讨论问题的逻辑起点和关键。
关于《药品管理法》的立法有以下三点众所周知:第一,《药品管理法》是体现政府对制售假药犯罪“零容忍”政策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第二,全国人大在制定的《药品管理法》中共有24条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缺一不可,并与《刑法》(1997版第141条)形成惩处配套;第三,具体案件适用于案发当时的法律法条(“再130号”案适用于2001-2009年《药品管理法》和1997版《刑法》)。但从网上公开的“再130号”判决内容上发现,再审法官除了对抗诉内容(也就是针对以上内容)不做任何回答即置之不理(“再130号”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外,还逾越利用“司法解释权”。
本质上,“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均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其“解释”的准确性须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关于这一点,已在早前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争议中得到确认。“再130案”中的这种逾越解释权的动机是对以上三点进行了否决:一是,“再130号”判决从头至尾没有对该案所涉《药品管理法》中的7条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做任何列举或分析,等同于选择无视其存在。
二是,用“没有实质性损害”这一心知肚明的错误理由,消解了政府对制售假药犯罪“零容忍”政策。一方面,这个制售假药犯罪在刑法上是行为罪,而非结果罪(即不以药品伤害的结果来量刑),另一方面,在公告之前,整个医疗系统和患者对制售假药这一事实并不知情,致死率和并发症并不在观察和统计工作之列。
三是,“明确告知”(公然挑战国家司法?)所适用的法律是在判决日之后才生效的(判决日期是2019年10月9日,告知适用法律生效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还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进行了曲解(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只对第三章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行改变,而并没有更改包括24条款在内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尽管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人士对“再130号”判决中的刻意曲解理解起来有些难度,但案件的性质很基础,事实很清晰,直观感觉也很简单,无论是用DeepSeek还是其他人工智能软件查询都得出了与“再130号”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显然,“再130号”最终判决享有的“司法独立”之“权利”须满足的三项前提不仅都没有达标,还充满了对制售假药犯罪行为强烈地人为操纵掩盖痕迹,例如已公开的,制售假药人员顾某不仅以“再130号”判决为由“成功”逃脱刑法制裁,甚至还以此获得了超十亿元的额外收益。由此不难判定,该案已经引发了三个依此递嵌和升级的危害性:
一是个案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之一的香港嘉傲集团因执行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令却无辜遭受巨大财产损失;150余万肾病透析患者的器质性损害;相关司法成本等等。
二是政治系统性损害。公共政策是一个系统性的网络,各项公共政策之间享用统一的政策逻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满足这一逻辑自洽性的恰恰是“司法独立”须满足的三个前提。任何一个试图以“司法独立”为掩护的错误判决都会极大地损害国家行政体系的机制逻辑。正如央媒所指出的,国家药品监管在“再130号”判决面前形同一纸空文,国家最高司法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司法监督最终也只能消弭在司法终审的铜墙铁壁面前,相关行业和相关部门在“司法独立”之判决面前“束手无策”。当然,不排除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共同体或不作为,至少至今没有看到作为法律救济渠道的发生。
三是文化法则损害。法律是文化逻辑的价值显性化,一份将一个最朴素和最基本的文化认知(制售假药天理难容)颠覆的法院判决,不仅损害了党中央政策和国家立法严肃性的声誉,而且也损害了整个国家所赖以运作的治理体系的逻辑,本质上是侵蚀和损害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法则。
网易新闻
关于这一点,十八大以来,在对“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诸多案例中已有“破坏政治生态”这样的表述,表明了对此已有清醒认知和足够的警惕。当年(2007年),时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郑筱庾因玩忽职守被执行死刑,足显了党和政府对这一问题的前瞻思考。
今天,“再130号”制售假药案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很难不让人联想到那段历史。但这一次的影响更为深远且更具破坏性——不是因为制售假药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保护伞是什么新东西,而是因为“再130号”判决开出的“合法制假”背书让整个国家法治机制陷于了不义的境地。因此,现在再去谈论案件的细节已不紧迫,再去讨论法官怎么想和怎么判的也不紧迫,重要和紧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及时止损——事实上,一旦公众(舆论)开始质疑法院判决的公平性时,这种损害就已经发生了——而不是对涛涛舆论视而不见仍以“”“司法独立”自居。
中华民族用5000余年淬炼出来的文化法则是全体中国人民共享的理念,也是一切行为(权利和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我党正是因为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文化法则的优良传统才获得全国人民的拥戴而全面执政。
现代中国的政治考量和经济崛起均源于这一文化继承和政治承诺。因此,没有什么比维护国家文化法则更重要。当然,也没有什么比破坏文化法则和制造文化仇恨更具有杀伤力(西方反华势力每年花费巨资一直从事这项活动)。
捍卫文化法则不仅是每一位中国人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身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法官并不是一般行政官员(最高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就更应时刻牢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以服务中华民族文化法则安全为己任的,任何形式的“司法独立”都不能成为伤害文化法则的理由,这是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文化“两个结合”和“四个自信”等指示精神应有的态度和觉悟。但遗憾的是,该案在此之后仍长期得不到纠正,背后原因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西北信息报
当今世界充满了对本土文化价值观定义权的争夺,美国甚至已经上升为文化战争,此时加强对中国文化价值观的维护更显得弥足珍贵。在一个高度依赖文化凝聚力的民族伟大复兴工程中,当支持底层逻辑的文化法则被法院判决人为地制造出根本分歧的时候,民族复兴道路注定艰难险阻。这值得高度警惕。因此,笔者也在此呼吁,党中央应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视角审查法院的每一个争议判决,面对每一个以“司法独立”名义进行的不当判决,必须坚决地纠正和反击才能有效防止其潜在的危害走的更快、更远,这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具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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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无意,也没有鞭打或指责或批判谁对谁错,而是想让大家通过辩论形成一个共识,一个真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最近一段时间,包括央媒在内的众多报刊和网站热议江苏某企业利用化工产品充当注射针剂一案(见相关链接)。从公开的信息看,在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假规模最大(制售假药2400余万支)、手段最恶劣(直接购买化工产品更换包装)和受害人数最多(150多万肾病透析患者)的一起制售假药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却以维系“民事契约”(即指当初签订的制售假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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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均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其“解释”的准确性须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关于这一点,已在早前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争议中得到确认。“再130案”中的这种逾越解释权的动机是对以上三点进行了否决:一是,“再130号”判决从头至尾没有对该案所涉《药品管理法》中的7条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做任何列举或分析,等同于选择无视其存在。

三是,“明确告知”(公然挑战国家司法?)所适用的法律是在判决日之后才生效的(判决日期是2019年10月9日,告知适用法律生效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还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进行了曲解(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只对第三章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行改变,而并没有更改包括24条款在内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尽管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人士对“再130号”判决中的刻意曲解理解起来有些难度,但案件的性质很基础,事实很清晰,直观感觉也很简单,无论是用DeepSeek还是其他人工智能软件查询都得出了与“再130号”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显然,“再130号”最终判决享有的“司法独立”之“权利”须满足的三项前提不仅都没有达标,还充满了对制售假药犯罪行为强烈地人为操纵掩盖痕迹,例如已公开的,制售假药人员顾某不仅以“再130号”判决为由“成功”逃脱刑法制裁,甚至还以此获得了超十亿元的额外收益。由此不难判定,该案已经引发了三个依此递嵌和升级的危害性:

二是政治系统性损害。公共政策是一个系统性的网络,各项公共政策之间享用统一的政策逻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满足这一逻辑自洽性的恰恰是“司法独立”须满足的三个前提。任何一个试图以“司法独立”为掩护的错误判决都会极大地损害国家行政体系的机制逻辑。正如央媒所指出的,国家药品监管在“再130号”判决面前形同一纸空文,国家最高司法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司法监督最终也只能消弭在司法终审的铜墙铁壁面前,相关行业和相关部门在“司法独立”之判决面前“束手无策”。当然,不排除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共同体或不作为,至少至今没有看到作为法律救济渠道的发生。
三是文化法则损害。法律是文化逻辑的价值显性化,一份将一个最朴素和最基本的文化认知(制售假药天理难容)颠覆的法院判决,不仅损害了党中央政策和国家立法严肃性的声誉,而且也损害了整个国家所赖以运作的治理体系的逻辑,本质上是侵蚀和损害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法则。

网易新闻
今天,“再130号”制售假药案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很难不让人联想到那段历史。但这一次的影响更为深远且更具破坏性——不是因为制售假药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保护伞是什么新东西,而是因为“再130号”判决开出的“合法制假”背书让整个国家法治机制陷于了不义的境地。因此,现在再去谈论案件的细节已不紧迫,再去讨论法官怎么想和怎么判的也不紧迫,重要和紧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及时止损——事实上,一旦公众(舆论)开始质疑法院判决的公平性时,这种损害就已经发生了——而不是对涛涛舆论视而不见仍以“”“司法独立”自居。
中华民族用5000余年淬炼出来的文化法则是全体中国人民共享的理念,也是一切行为(权利和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我党正是因为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文化法则的优良传统才获得全国人民的拥戴而全面执政。

捍卫文化法则不仅是每一位中国人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身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法官并不是一般行政官员(最高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就更应时刻牢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以服务中华民族文化法则安全为己任的,任何形式的“司法独立”都不能成为伤害文化法则的理由,这是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文化“两个结合”和“四个自信”等指示精神应有的态度和觉悟。但遗憾的是,该案在此之后仍长期得不到纠正,背后原因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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