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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银行景县信贷经理涉嫌诈骗 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8-05
导读: 近日,景县的王女士向本网反映,刘某佳在担任河北某银行景县支行信贷部经理期间,利用虚构银行客户和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

       近日,景县的王女士向本网反映,刘某佳在担任河北某银行景县支行信贷部经理期间,利用虚构银行客户和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自己的儿子周某言和其朋友王某林也成为其中的受害者,这其中反映出银行系统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受害人王某林已向景县公安局报警,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王女士反映2024年7月12日,刘某佳利用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身份,虚构企业需要过桥资金,利用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将王某华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拿给自己的儿子周某言,并且提供了银行经理张某奇站在抵押房产前的照片,以此骗取借款150万元,其中刘某佳利用其母亲刘某艳的账户收款100万,利用自己个人账户收款50万元,后在2024年8月19日周某言以刘某佳涉嫌诈骗为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刘某佳的家人四处找关系活动,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后让刘某佳自行离开,但刘某佳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

       2024年10月30日,王某林就该案到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涉嫌诈骗,景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出具(2024)冀1127民初3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林称其与被告刘某佳签订的《垫资倒贷协议》约定,刘某佳将其坐落于景县景安大街西段北侧张戈侯村北的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但该房产并非登记在刘某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人王某华对刘某佳使用其房产抵押借款的事实不知情,亦未在《垫资倒贷协议》中签字认可刘某佳的抵押行为,刘某佳之行为涉嫌诈骗。原告王某林向景县公安局报案,景县公安局已于 2025 年7月17 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案被告刘某佳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直接关联,故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目前该诈骗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王女士还透露,刘某佳不但涉嫌诈骗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前刘某佳还以其他企业需要过桥资金获取自己儿子60万元,以出售自己名下住房为由获取50万元,其中60万元经景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了(2024)冀1127民初2713判决书,判令刘某佳偿还我儿子周某言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刘某佳的妻子对法院查封的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法院仅执行到位金额10多万元,其它执行金额未执行到位,2025年3月19 日,王女士向景县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并于4月30日提交《财产线索核查申请书》并附刘某佳向某开发公司的购房款记录。2025年6月16日,法院执行人员赴房产所在地查封时,发现该房产已于2025年6月11 日被刘某佳、曹某璐非法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抵押给第三人吴某庆(抵押金额 207万元)。

     依据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些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此前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针对的是判决、裁定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的,2024年12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外,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依据以上规定景县法院已于2025年7月8日将刘某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交景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该案也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对于银行信贷经理利用职务诈骗的消息网上也有报道,2024年7月23日据澎湃新闻网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通告,周熠轩在担任绍兴银行个贷部经理期间,利用虚构银行客户和企业需要过桥资金为由,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已于2024年3月对此案立案侦查。椒江分局已发出通告,敦促受害人及时报案,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到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未及时报案或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后果自行承担。受理报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第二起案件是由黑龙江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办的,涉及王志超在担任绥化农商银行东兴支行(原东兴信用社)主任期间,通过银行倒贷和许诺高额利息等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王志超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公开征集与王志超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并鼓励受害人及相关知情人积极报案,同时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伪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该通告发布于2024年7月9日。

     这两起案件都反映出银行系统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公安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

      本网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进展。(佚名)

      来源华讯资讯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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