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力规定,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的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多个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然而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却有一对夫妻频繁前往黑龙江省、北京市进行上访维权,奔波在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路上。他们于2016年承包黑龙江省伊春市原乌马河区(现乌翠区)林苑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人工费机械费。2016年9月2日开工,至2018年9月份完工。活干完了,项目验收,他们的农民工工资、伤残农民工医疗费却至今无人问津,维权七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原乌马河区劳动局副局长张爽从副局长升职成了伊春市乌翠区副区长,一直承诺给予解决,至今没有给予解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原乌马河区(现乌翠区)林苑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黑龙江省鹏远农垦建筑公司总承包,他们没有向乌马河区(现乌翠区)劳动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更没有给施工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保险,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导致出现恶意欠薪,多个部门相互推诿,多个领导行政不作为的局面。作为伊春市委书记董文琴、伊春市长苑芳江行政能力有待提高,根本没有能力把美丽的红松之乡治理好,根本没有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纳入工作当中,根本没有把群众无小事的嘱托时刻记在心上,心目中只想着怎样糊弄百姓,怎样欺上瞒下,这种的官僚主义在本文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2016年8月份,王成经过朋友韩文新介绍(韩文新是甲方的代管理人员),在伊春市原乌马河区林苑小区总包方黑龙江鹏远农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机械费和人工费工程,因是朋友介绍的活,开始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一下,在2016年9月2日开始进场施工,当时图纸没有下来,只是几张白图,还没有开工手续(就是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就进行了强行施工,施工到3-4天,因为开工之前没有勘探地质,地下土松软,所以基础要加深,图纸还没有出来,就停工了,停工一个多月,到10月3日左右,又开工了,施工到4号楼2号楼正负零就停工了,2017年4月份又开工了,一直于到2018年9月份,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十几项事情如下:
1、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有3人受伤,重伤1人,轻伤2人,王成垫付了317000元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2、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的各种原因,窝工误工,2016年开工时等图纸误工1个多月;2017年6楼改7楼停工10多天;车库改图纸停工10多天;疾控中心手续不全停工10多天。给王成造成损失约265250元。
3、4号楼是临街商服(原定砖混结构改框架结构)增加了难度,大约2970㎡。计约2970*170=504900元。
4、4号楼、2号楼、疾控中心、车库的基础加深约1.5米,大约2385㎡。计约2385*270=643950元。
5、疾控中心、2、4号楼大面积回填1790㎡,深度达到1m左右。计约1790*45=80550元。
6、测绘面积补差大约在180㎡。计约180*495=89100元。
7、大门、围挡、架子管、砂浆网、打井、修路这些活都是我们干的一部分,没有给我们结算(甲方工程中三通一平是甲方的活),让我们干了,还不给我们结账。计约51500元。
8、甲方韩文新拨款不及时,让王成高息借款付人工费和机械费,王成被迫无奈,抬了2笔款,第一笔:2017年8月9日抬了30万,利率四分,款项没到王成手,就直接拨付给工人了;第二笔:2017年8月28日抬了25万,二分利息,也发放给各工组了。
原乌马河违法依据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下:
1、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农民工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7年不给算清,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停工处罚,吊销资质等。为什么这家公司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是损失由谁来负责。
2、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施工工人保险,造成工人重伤及轻伤三人,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这由谁来负责,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第33.34.35.36.38.39的规定。
3、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期间不与王成签订劳动合同,诱骗王成完工后不给结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欠薪一年以上不发工资的,支付双倍工资;第46.47条规定:如果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加付以外的经济补偿金。
4、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期间,不及时发工资,让王成抬款付给人工费,造成的重大利息,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人工资应当按月发放,发放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四条是伊春市原乌马河区劳动监察部门监管的责任。原乌马河住建局违法违规证据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下:
1、非法挂靠承包杨相伟,本身是铁力市土地局公职人员,参与原乌马河区现乌翠区林苑小区工程项目得到了红利,违反了《政务处分法》的第36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性的活动,如公职人员参与工程承揽等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开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情况下强行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未得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业施工,可以处罚。可是这家公司硬是施工了。
3、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总包方,以非法转包或者挂靠,这是违规违法的,这家公司挂靠给杨相伟、韩文新后,这二人又转包分包给我们这两家施工队,违反了《建筑法》第66条规定:不得非法转让、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第67条规定:不得转包、非法分包;还违法了《建筑法》第81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之规定。
4、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手续不全强行开工,图纸不全、没有开工许可证、没有勘探报告就强行施工,给王成造成了窝工、误工谁来负责,违法了《建筑法》的规定,依法最高可处罚工程量合同价款2%的处罚,可是这家公司就是这么做的,伊春市乌马河区住建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成在2018年至2024年逐级上访到国家信访局,在北京被伊春市有关领导劝返3次,给王成开了三次协调会,在几次协调会中,劳动局让鹏远公司拿他们的账目跟我对账,可是他们3次都没有拿出账目,不予对账。结果是伊春市信访局吴思远局长,逐级下派各个部门解决,有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等,特别委派了乌翠区劳动部门,让劳动部门监管当中的工伤处理和不结清账目的事情。在施工当中,王成有几个人受伤,工伤是王成垫付的30多万元至今没有解决,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不给王成出具相关的手续和证明,。这几年当中,原乌马河区现乌翠区劳动部门。给王成出具了三次裁定书。都是以甲方出具的假证据和不合理的证明给我们出具的裁定书。王成多次去乌翠区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局,他们和住建局领导置之不理,领导用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予解决。
王成强烈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相关部门对黑龙江省伊春市相关在职领导干部进行查处,要求查处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勒令其结清所欠款项,查清黑龙江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纪违规违法犯罪事实,追究伊春市乌马河区建设局、乌马河区劳动局的相关领导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这些规定,才能让农民工不再为讨薪而奔波,让他们的辛勤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这不仅是对农民工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
王成郑重承诺:以上文章全部属实,如不属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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